恩愛時發微信紅包 分手後提訴訟索要 B06

據 《瀟湘晨報》 報道,情侶分手後因為彩禮鬧上法庭的例子並不少見,日前,嶽陽一名男子也因索要彩禮將前女友告上瞭法庭,但不同的是,這名男子還讓前女友將他日常發送的微信紅包和轉賬也還給他,理由為“這也是彩禮”。記者瞭解到,嶽陽市華容縣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該男子發送的微信紅包不屬彩禮范疇。

法院不支持索還紅包

2016年底,蔡某、胡某經人介紹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
2017年初,胡某第一次去蔡某傢,在當地被稱為“看傢為憑”(指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傢與男方傢長見面),按照習俗,蔡某傢分別給瞭胡某及其傢人共計12500元。在戀愛期間,蔡某還先後六次給胡某微信轉賬、微信紅包共1853.3元,用微信紅包給胡某母親200元。後來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餐飲設備回收
情侶分手瞭本應好聚好散,但此時的蔡某找到胡某,要求胡某歸還彩禮,並且要求把日常的微信紅包、微信轉賬也還回來。胡某拒不答應,雙方一直協商無果後,蔡某遂將前女友告上瞭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蔡某經媒人介紹與胡某相識,以結婚為目的按照本地風俗習慣贈予瞭胡某及其親友財物,足以認定雙方建立瞭婚約關系。現在雙方均同意解除婚約關系致使蔡某贈予彩禮締結婚姻的目的未能實現,因此認為胡某應當將彩禮12500元返還給蔡某。
至於蔡某發送給胡某、胡某母親的微信紅包或微信轉賬,系蔡某在戀愛中表達情意的行為,與婚約的締結與否並無直接關系,不屬於彩禮范疇。故不支持蔡某要求胡某返還的訴訟請求。

彩禮與一般贈與的區別

從法律角度講,贈送彩禮是一種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行為並非是無償轉移財產權,而是附條件的贈與,隻有在贈與所附條件生效時才成就。彩禮贈與得以生效的附加條件,實際上就是將來婚約得到履行而正式結婚; 而—旦婚約解除,那麼贈與合同效力就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就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即返還給贈與人。
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即無償轉移財產的贈與行為,一旦贈與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則不論將來婚姻關系是否得以實現,贈與人都無權收回贈與財物。
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介紹,彩禮系當事人一方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另一方的錢物,如婚姻關系不能締結,給付方有權請求返還。而轉賬金額為“520”、“1314”、“88888”等寓意表達愛意,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贈與財產的行為是以結婚為條件的,則屬於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不屬於彩禮,給付方不能要求返還。 (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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